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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8-14 16:46:51  责任编辑:  浏览次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4]17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

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在“成都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政策、规章制度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审议,负责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政府采购范围及管理模式

(一)政府采购范围

    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管理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市财政局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议定下一年度的《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项目时,无特殊需要,不能指定采购品牌或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模式

     市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各方职责

(一)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成都市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制订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负责从事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审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成绩管理办法》考核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并定期公布结果;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是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标活动;向社会发布有关集中采购的信息;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参与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协调、处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疑问事项;制定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内部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内部人员的专业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监督;负责统计报送市级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办理其他有关采购事宜;

(三)采购人

    采购人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分散采购;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的合同附本等有关文件资料;负责向社会发布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验收活动;负责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负责定期报送本部门、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和本单位分散采购统计信息。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管理

(一) 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

    采购人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作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

    政府采购计划按期编制。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好政府采购计划后,由主管部门按采购项目汇编各采购人的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1、集中采购项目按季编制采购计划,由采购人填报集中采购计划表,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约20号前将本部门各采购人下季度的集中采购计划汇总后,报送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月底前批复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季度集中采购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的集中采购计划,原则上延至下季度执行;当年没有执行的集中采购计划,第二年重新按采购预算报送。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项目,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2、分散采购项目按年度编制采购计划。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一次性编制全年的分散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各采购人全年分散采购计划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复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五、政府采购计划的组织实施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采购条件的,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集中采购的实施

1、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统一下达的市级集中采购计划,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制定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在要求时限内完成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工作,并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精神,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和有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参与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市场。

2、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对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和采购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后,部门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法程序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的实施

    属于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决定是自行采购还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但采购活动必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采购人需委托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分散采购项目,应与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政府采购的招投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原则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即将公开招标改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和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告,市财政局依法批准后再予以实施。

六、政府采购合同与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的法律文件,是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合同法。

(一)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人报送。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应按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相关的预算调整手续。

(二)合同履约验收

采购人负责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需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应当在委托时明确。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一)集中采购资金的拨付

1、对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报送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合同金额,将资金划拨到“成都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人自筹部分的拼盘资金,由采购人现行划入“成都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待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实施验收后,再按规定一并划入供应商账户。

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完成政府采购业务后,应将采购项目的原始报销凭证和《成都市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叫采购人作为采购人账务处理凭据;同时将实施结果和《成都市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第三联送市财政局存档备案。

2、对部门实施的集中采购,一般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采购人规定账户,待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实施验收后,在拨入供应商账户。

(二)分散采购资金的拨付

对实施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一般由市财政局拨付到采购人规定账户,待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实施验收后,再划入供应商账户。

实行才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制度后,无论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供应商账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

(一)信息发布

各采购人及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及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的招标、开标、中标及供应商资格预审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财政局应向社会及时公布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布全市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公布对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监督考核结果;公布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决定。

(二)统计信息

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信息。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报送集中采购项目的统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送由本部门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统计信息。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的报表格式和编报办法按成财库[2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由市财政局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报送,同时按规定的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重点监督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财经纪律问题。

市计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招投标活动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建委负责。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事件,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十、区(市)县的政府采购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地方管理要求的政府采购和规章制度,推动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OO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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